| 已批核申請書: |
| (一) |
申請機構的申請獲批核後,如其資助項目的目標及內容有所修改,必須獲基金的同意,否則基金有權不資助該計劃。如果該申請機構已取得資助款項,亦要把款項退回基金。 |
| (二) |
獲贊助的申請機構,在宣傳資料上必須包括基金的名稱、徽號及贊助款項的來源。 |
| (三) |
獲資助的申請機構,在其核數帳目中,必須清楚列明該筆由基金提供之贊助費。而基金保留核查有關機構運用該項贊助費的權利。 |
| (四) |
申請機構在資助計劃完成後一個月內,須向基金遞交完成工作報告(附相片)、檢討報告及收支報告。 |
| (五) |
申請機構在資助計劃完成後,其出版或宣傳資料須送交基金,而基金亦有權公開發表有關資料。 |